群众反映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未对肇事车辆进行处罚的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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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时间:2017-11-03 14:56:00回复:
       经查,10月26日7时许,张某驾驶冀BC869X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地点,遇黎小惠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繁荣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,两车发生交通事故,致黎小惠受伤,车辆损坏。县交警大队已于2017年10月30日将事故认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,张静借道行驶违反了《河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二十五条(一)项之规定,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该违法行为无罚款。办案民警并告知反映人,待治疗完毕后可以到交警大队调解室进行调节。经回访,反映人表示满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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